物业费不住也要交费吗?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会有这样的疑问:房子买了但自己不住,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呢?这其实是一个涉及到业主权益和物业服务责任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协议,也就是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业主就有义务缴纳物业费,而不以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为前提条件。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如小区的安保、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是面向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的,并不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居住而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小区的保安需要24小时巡逻,确保整个小区的安全,不会因为某几户业主不在家就减少巡逻次数;绿化工人会定期对小区的花草树木进行修剪和养护,也不会因为部分业主未居住而停止工作,这些服务是为了维持小区的整体环境和正常运转,即使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在小区内,也同样享受了这些服务带来的成果,比如小区良好的治安环境、整洁的绿化景观等,所以应当缴纳物业费。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业主可能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适当减免物业费,房屋因质量问题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居住,业主可以向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在问题解决期间,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的减免事宜,又或者,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但这种情况需要业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不能随意拒交物业费,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比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改进服务;也可以向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解决,如果协商和投诉都无法解决问题,业主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即使业主不住在小区内,也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的减免事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这段评论以犀利的语言直接指出问题所在——即不住也要交的物业管理费用的不合理性与双重标准(如水电气等实际使用才计费的对比),强调了这种做法的不公平性和缺乏合理性之处